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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11pm 18/10/2021

贪污罪

贪污罪

獅城男認2貪汙罪 受賄逾3萬 罰14.5萬

被告張永成(中)在法庭下判決後,在反貪委會官員陪同下步出法庭。 (梁鎮強攝)

(關丹18日訊)一名在雲頂某餐飲公司擔任常務董事的新加坡籍華裔男子,於2019及2021年分別向兩家公司主管處收取兩筆總共為3萬3850令吉的賄金,今日在關丹地庭面控時承認2項替代控狀的罪名,總共被罰款14萬5000令吉。

60歲被告張永成(人名譯音)在第一項替代控狀中,被控於2019年7月23日,在雲頂某家銀行分行處,非法收取來自一家供應公司主管通過線上匯款支付的2萬6850令吉,以作為他委任對方公司為旗下餐廳供應價值205萬6900令吉廚房用具合約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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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項替代控狀,被告被控於2021年1月14日,在雲頂一家銀行分行處,非法指示一名公司主管通過線上匯款7000令吉給其銀行戶頭,以償還他在賭博中所蒙受的損失。

被告上述兩項受賄行為已牴觸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25(1)條文(不舉報被行賄、承諾或給予貪汙),並且可在相同法令第25(2)條文下被判刑,最高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最高不超過10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被告律師團代表拿督約書亞凱文在庭上,向法官拿督阿末佔查尼求情指出,被告已屆六旬,患有高血壓,他在被逮捕時已經給予反貪委會高度配合,同時在過去也常捐助有需要者,因此希望法官從輕發落。

反貪汙委員會主控官旺沙哈魯汀則要求法官給予被告與其罪行相符的刑罰,以警惕社會勿涉及貪汙罪行,亦展現反貪委會致力肅貪的努力及堅定的立場。

經過檢視後,阿末佔查尼宣判被告兩項罪名成立,第一項罪名罰款6萬令吉,或以監禁6個月取代,第二項罪名則是罰款8萬5000令吉,或以監禁10個月取代。

被告張永成(人名譯音)承認兩項替代控狀的罪名,總共被罰款14萬5000令吉。(梁鎮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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