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丹22日讯)关丹警区交通调查执法组主任苏每海米莫哈末助理警监指出,骑脚踏车运动并非“拍拖”,不能并肩而行,人们必须守秩序、分开骑行并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他劝告脚踏车骑士必须遵守1959年交通条规(Kaedah Lalulintas 1959)中的规则,不要让骑脚踏车活动成为一种危害自己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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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于昨天出席彭亨州圖書館機構交流會及参与骑踏车活动后,受询时,向记者如此表示。
“应该注意的是,无论是骑脚踏车和摩托车的人士,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司机,都具有相同的道路使用者责任,并且受到法律约束。
“这不关乎使用乡区小路或道路的问题,无论使用何种交通工具,只要使用已在宪报公布的道路,那么任何道路使用者都受到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的约束。
“最基本的是,必须确保脚踏车的轮胎状况良好、刹车器正常,如果在夜间踩踏,也必须确保车头灯和尾灯亮起来。”
他再次强调,骑脚踏车的人和骑摩托车的人在法律上没有区别,除了惩罚会比轎車司機来得轻。
“例如,骑脚踏车的人饮酒量超过‘呼吸分析仪’(EBA-II)读数50度,那么他可能会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5(A)条文下,受到法律对付,並且可在同一法令第54條文下被判刑。
“但在惩罚方面是不同的,较轻,若罪名成立,可面對不少於1000令吉及不超過6000令吉罰款,以及不超過12個月監禁。
“同时,当允许18岁以下的儿童在路上骑脚踏车时,父母和监护人都应负上全部责任。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33条文,将儿童暴露于危险事件中,一旦发生事故,可处以不超過2万令吉罚款和不少于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他也披露,据记录,自2019年至今,关丹县内共记录了42起涉及脚踏车的事故,其中2019年有两宗死亡个案,今年则有1宗涉及脚踏车骑士在上班途中发生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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