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丹22日訊)關丹警區交通調查執法組主任蘇每海米莫哈末助理警監指出,騎腳踏車運動並非“拍拖”,不能並肩而行,人們必須守秩序、分開騎行並且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他勸告腳踏車騎士必須遵守1959年交通條規(Kaedah Lalulintas 1959)中的規則,不要讓騎腳踏車活動成為一種危害自己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趨勢。
ADVERTISEMENT
他是於昨天出席彭亨州圖書館機構交流會及參與騎踏車活動後,受詢時,向記者如此表示。
“應該注意的是,無論是騎腳踏車和摩托車的人士,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司機,都具有相同的道路使用者責任,並且受到法律約束。
“這不關乎使用鄉區小路或道路的問題,無論使用何種交通工具,只要使用已在憲報公佈的道路,那麼任何道路使用者都受到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的約束。
“最基本的是,必須確保腳踏車的輪胎狀況良好、剎車器正常,如果在夜間踩踏,也必須確保車頭燈和尾燈亮起來。”
他再次強調,騎腳踏車的人和騎摩托車的人在法律上沒有區別,除了懲罰會比轎車司機來得輕。
“例如,騎腳踏車的人飲酒量超過‘呼吸分析儀’(EBA-II)讀數50度,那麼他可能會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5(A)條文下,受到法律對付,並且可在同一法令第54條文下被判刑。
“但在懲罰方面是不同的,較輕,若罪名成立,可面對不少於1000令吉及不超過6000令吉罰款,以及不超過12個月監禁。
“同時,當允許18歲以下的兒童在路上騎腳踏車時,父母和監護人都應負上全部責任。根據2001年兒童法令第33條文,將兒童暴露於危險事件中,一旦發生事故,可處以不超過2萬令吉罰款和不少於5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他也披露,據記錄,自2019年至今,關丹縣內共記錄了42起涉及腳踏車的事故,其中2019年有兩宗死亡個案,今年則有1宗涉及腳踏車騎士在上班途中發生的意外。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