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马鲁19日新)“入屋打劫打昏村长勒死村长妻子案”,现年33岁的印裔男子今日分别被带往淡马鲁地庭及推事庭面对4项控状,即抢劫致伤他人、偷窃、滥用毒品及谋杀罪名,被告对前述3项控状俯首认罪。
被告K.尤格斯瓦兰(失业汉)今天身穿黑色T恤及白色长裤上庭,没有聘请代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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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今早10时15分被带往淡马鲁地庭面对抢劫致伤人控状,控状指被告在今年7月5日清晨6时30分至早上8时30分之间,在甘榜明光垦殖区打劫属于莫哈末哈里斯(58岁)的9300令吉现款,以及致伤其颈项,抵触刑事法典第394(抢劫致伤他人)条文,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入狱最高可达20年,并且罚款或鞭笞。
被告在通译员念出上述控状后,点头表示明白,并俯首认罪。
此案主控官法依查和依祖艾英副检察司要求法庭不允许被告保释外出,原因是被告也涉及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属严重罪刑。
法官诺拉玛不允许被告保外候审,案件择定8月17日过堂。
随后,被告被带往推事庭面对3项控状。
首控状指出,被告于今年7月5日清晨6时30分至早上8时之间,在甘榜明光垦殖区杀害茜蒂祖莱纳(52岁),抵触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一旦罪成,唯一刑罚就是死刑。
基于审理涉及死刑裁决的谋杀案属于高庭权限,今日推事庭并无被告需认罪的程序。
推事茜蒂哈嘉不允许被告保释,并择定此案于8月25日过堂,以呈交警方调查和验尸等报告。
第二项控状指,被告被控于在上述相同的时间及地点,偷走一辆属于莫哈末哈里斯名下本田城市(Honda City)的汽车,抵触刑事法典第379A条文。一旦罪成,将被判最少1年及最高7年监禁和罚款。
第三控状,被告被控于今年7月8日午夜12时,在淡马鲁警区总部被怀疑滥用多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因而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 15(1)(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15(1)条文被判及相同法令第38B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监禁不超过2年及不超过3年观察期,或两者兼施。
被告在聆听上述两项控状后,在推事面前承认有罪。
推事分别择定偷窃汽车案于8月17日过堂,以呈调查报告及宣判;滥用毒品案则于10月19日过堂。
处理此案的主控官为华达纳比拉副检察司。
(拍摄:郑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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