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馬魯19日新)“入屋打劫打昏村長勒死村長妻子案”,現年33歲的印裔男子今日分別被帶往淡馬魯地庭及推事庭面對4項控狀,即搶劫致傷他人、偷竊、濫用毒品及謀殺罪名,被告對前述3項控狀俯首認罪。
被告K.尤格斯瓦蘭(失業漢)今天身穿黑色T恤及白色長褲上庭,沒有聘請代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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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今早10時15分被帶往淡馬魯地庭面對搶劫致傷人控狀,控狀指被告在今年7月5日清晨6時30分至早上8時30分之間,在甘榜明光墾殖區打劫屬於莫哈末哈里斯(58歲)的9300令吉現款,以及致傷其頸項,牴觸刑事法典第394(搶劫致傷他人)條文,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入獄最高可達20年,並且罰款或鞭笞。
被告在通譯員念出上述控狀後,點頭表示明白,並俯首認罪。
此案主控官法依查和依祖艾英副檢察司要求法庭不允許被告保釋外出,原因是被告也涉及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屬嚴重罪刑。
法官諾拉瑪不允許被告保外候審,案件擇定8月17日過堂。
隨後,被告被帶往推事庭面對3項控狀。
首控狀指出,被告於今年7月5日清晨6時30分至早上8時之間,在甘榜明光墾殖區殺害茜蒂祖萊納(52歲),牴觸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一旦罪成,唯一刑罰就是死刑。
基於審理涉及死刑裁決的謀殺案屬於高庭權限,今日推事庭並無被告需認罪的程序。
推事茜蒂哈嘉不允許被告保釋,並擇定此案於8月25日過堂,以呈交警方調查和驗屍等報告。
第二項控狀指,被告被控於在上述相同的時間及地點,偷走一輛屬於莫哈末哈里斯名下本田城市(Honda City)的汽車,牴觸刑事法典第379A條文。一旦罪成,將被判最少1年及最高7年監禁和罰款。
第三控狀,被告被控於今年7月8日午夜12時,在淡馬魯警區總部被懷疑濫用多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因而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 15(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15(1)條文被判及相同法令第38B同讀。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監禁不超過2年及不超過3年觀察期,或兩者兼施。
被告在聆聽上述兩項控狀後,在推事面前承認有罪。
推事分別擇定偷竊汽車案於8月17日過堂,以呈調查報告及宣判;濫用毒品案則於10月19日過堂。
處理此案的主控官為華達納比拉副檢察司。
(拍攝:鄭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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