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打峇魯8日訊)布城上訴庭今日做出標誌性裁決,宣判吉蘭丹州哥打峇魯市議會無權執行“拖欠泊車罰款鎖車胎”的舉措,它與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相牴觸,屬於越權行為(ultra vires)。
上訴庭法官拿督哈欣韓查在判詞中指出,哥市議會鎖車胎的舉措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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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哥打峇魯市議會的陸路交通條例(Perintah Pengangkutan Jalan (LKB) (MPKB) 2000),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72(7)條文。並且,只有部長有權批准地方政府制定鎖車胎的法律,但在此案件中,哥市議會落實的條例沒有獲得相關許可。
判詞也說明,哥打峇魯市議會的陸路交通條例第8條文仍屬合法,市議會可以開罰單給違例泊車的人士。
承審此訴訟的另外2名法官是拿督阿都卡林以及拿督蘇邦蓮(Supang Lian)。
這起案件的原訴人是努莎法瓦蒂卡欣,其律師團隊包括希山弗茲、洪家煒、瑪芝達莫 哈末及哈芝拉杜阿琦拉;答辯人代表律師則為馬瓦里斯阿當及沙哈魯丁莫哈末。
另一方面,原訴人律師希山弗茲今午在哥打峇魯召開新聞發佈會時表示,隨著這項判決,哥市議會須立即停止對泊在停車格的車輛上鎖,對付違規者,只能開罰單。
他說,對於拖欠泊車罰款者,哥市議會應採取的正確做法是入稟法庭進行追討。
他促請哥市議會檢討相關地方政府條例。
他說,近年來,哥市議會一再以鎖車胎方式對付拖欠泊車罰款或違規的車主,這是第一次有民眾把案件帶到上訴庭,並且上訴得直。
他強調,儘管案件雖是發生在哥打峇魯,但上訴庭的裁決對各地方政府均有法律約束力。
他指出,其原訴人遭哥市議會鎖車胎,被迫支付110令吉開鎖費及泊車罰款。此案於2019年入稟哥打峇魯高庭被駁回,事後才入稟上訴庭審理,上訴庭於今早做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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