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丹22日讯)反贪污委员会今日通过关丹高庭寻求司法检讨,以便推翻关丹推事庭日前拒绝批准该会申请,以延长扣留彭亨一名涉嫌6年收贿逾百万令吉贪污案警区主任的决定,唯高庭法官表示需要时间检视相关条文,而定于7月7日宣布裁决。
代表反贪委会的副检察司丽法依查蒂指出,该会是针对关丹推事庭于本月7日,拒绝反贪委会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条文申请延长扣留答辩人(53岁/警区主任)的要求,而提出司法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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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答辩人是于今年6月6日下午5时被逮捕,以便在2009年大马反贪污法令第17(a)条文下配合调查。
“根据消息,答辩人自2017年至2022年间,每月向当地娱乐场所和按摩院业者索取大约2万至5万令吉的贿赂金(总共约104万8465令吉14仙),以确保这些地区无牌营业的娱乐场所和按摩院不会面对执法人员的干扰作为条件。”
丽法依查蒂指出,关丹推事拒绝反贪委会延扣申请,所给予的理由是反贪会拥有本身的法令,即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49条文,而且根据较早时淡马鲁高庭法官的裁决,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条文并不适用于2009年反贪会法令下所调查的案件所申请的延长扣留,因为它并不符合反贪会法令第49条文下,赋予推事庭下达延长扣留的权限。
丽法依查蒂说,关丹推事的决定可能存在对于法律诠释的误解,而且反贪委会是基于涉及盘查的证人太多,无法在24小时内完成有关调查而必须对答辩人提出延扣7天,因此不能批准延扣的限制对反贪委会执法人员执行调查工作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代表答辩方的律师拿督卜阿鲁姆甘则反驳说,反贪会的确拥有本身的法令,即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49条文,在该法令下已经阐明答辩人可被逮捕,以及反贪会调查官的权限,因此当局要求使用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条文来申请延长扣留的举措是错误的。
“我必须提醒,反贪委会声称是根据答辩人被指自2017年至2022年间,每月向当地娱乐场所和按摩院业者索取贿赂金,但是我们的答辩人是于2018年才被调派到当地上任,可见反贪委会连基本的调查工作都不完整,怎么可以冒然申请延长扣留我们的答辩人7天?
“答辩人是一名警区主任,在还未完成调查工作下,包括还有十多名证人都未接受调查,反贪委会冒然把他延扣7天,这会给他带来多大的折磨、名声破坏,以及面对媒体及大众的议论?为 何不等到所有调查工作都完成了,掌握了具体的证据,才把他扣留?这一切举措都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关丹高庭法官拿督再纳阿兹曼聆听双方陈词后,认为本身需要一些时间来检视相关条文,因此决定展延到7月7日(星期五)才宣布这项司法检讨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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