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丹22日訊)反貪汙委員會今日通過關丹高庭尋求司法檢討,以便推翻關丹推事庭日前拒絕批准該會申請,以延長扣留彭亨一名涉嫌6年收賄逾百萬令吉貪汙案警區主任的決定,唯高庭法官表示需要時間檢視相關條文,而定於7月7日宣佈裁決。
代表反貪委會的副檢察司麗法依查蒂指出,該會是針對關丹推事庭於本月7日,拒絕反貪委會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條文申請延長扣留答辯人(53歲/警區主任)的要求,而提出司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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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答辯人是於今年6月6日下午5時被逮捕,以便在2009年大馬反貪汙法令第17(a)條文下配合調查。
“根據消息,答辯人自2017年至2022年間,每月向當地娛樂場所和按摩院業者索取大約2萬至5萬令吉的賄賂金(總共約104萬8465令吉14仙),以確保這些地區無牌營業的娛樂場所和按摩院不會面對執法人員的干擾作為條件。”
麗法依查蒂指出,關丹推事拒絕反貪委會延扣申請,所給予的理由是反貪會擁有本身的法令,即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49條文,而且根據較早時淡馬魯高庭法官的裁決,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條文並不適用於2009年反貪會法令下所調查的案件所申請的延長扣留,因為它並不符合反貪會法令第49條文下,賦予推事庭下達延長扣留的權限。
麗法依查蒂說,關丹推事的決定可能存在對於法律詮釋的誤解,而且反貪委會是基於涉及盤查的證人太多,無法在24小時內完成有關調查而必須對答辯人提出延扣7天,因此不能批准延扣的限制對反貪委會執法人員執行調查工作來說是極不公平的。
代表答辯方的律師拿督卜阿魯姆甘則反駁說,反貪會的確擁有本身的法令,即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49條文,在該法令下已經闡明答辯人可被逮捕,以及反貪會調查官的權限,因此當局要求使用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條文來申請延長扣留的舉措是錯誤的。
“我必須提醒,反貪委會聲稱是根據答辯人被指自2017年至2022年間,每月向當地娛樂場所和按摩院業者索取賄賂金,但是我們的答辯人是於2018年才被調派到當地上任,可見反貪委會連基本的調查工作都不完整,怎麼可以冒然申請延長扣留我們的答辯人7天?
“答辯人是一名警區主任,在還未完成調查工作下,包括還有十多名證人都未接受調查,反貪委會冒然把他延扣7天,這會給他帶來多大的折磨、名聲破壞,以及面對媒體及大眾的議論?為 何不等到所有調查工作都完成了,掌握了具體的證據,才把他扣留?這一切舉措都是錯誤的。”
另一方面,關丹高庭法官拿督再納阿茲曼聆聽雙方陳詞後,認為本身需要一些時間來檢視相關條文,因此決定展延到7月7日(星期五)才宣佈這項司法檢討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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