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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07pm 06/07/2023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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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檢舉200令吉賄賂警員 越南男子監18個月罰1萬

(關丹6日訊)一名逾期逗留大馬的今年5月遇到警方檢舉時,膽敢以200令吉賄賂警員求放行,此舉辦為他換來長達18個月監禁及1萬令吉的罰款。

42歲的被告杜溫蘇(Do Van So/譯名)今天在關丹第二(刑事)​地庭,被控於今年5月16日上午9時,在淡馬魯風嶺園(BUKIT ANGIN)交通圈往淡馬魯對面河方向,以200令吉意圖賄賂向一名警員,以便不對他牴觸1959/1963年移民局法令第15(1)(c)條文的逾期逗留罪行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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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杜溫蘇(中)被判刑後,由警員押送離開法庭。(梁光輝攝)

被告因此觸犯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汙委員會法令17(b)條文(給予賄賂​),並可在同一法令24(1)條文下被定罪。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對最高20年監禁,以及罰款賄金總額的5倍或一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被告在一名翻譯員協助下聆聽並瞭解控狀內容後表示認罪,無論如何,他向地庭法官拿督阿末佔查尼求情時表示,他是一名勞工,家有一名82歲的母親,並育有一名15歲的女兒及10歲的兒子,兩名孩子還在求學中,而且他已經離婚了,孩子都由老母親照顧,他希望法庭給予輕判,坐牢的刑期越短越好,以便讓他能儘快回去照顧家庭。

代表反貪委會的副檢察司麗法依查蒂向地庭法官表示,她希望法庭根據2009年馬來西亞反貪汙委員會法令17(b)條文,向被告判處以與其罪刑相符的刑罰。

她強調,有關刑罰的目的除了懲戒被告以外,也警惕我國人民及入境我國的外籍人士勿犯下賄賂執法人員的罪行,因為貪汙會對我國帶來非常大的負面影響。她建議法官充公被告行賄的200令吉,通過反貪委會繳納予大馬政府。

她也補充,除了賄賂警員案以外,被告也因為觸犯1959/1963年移民局法令第15(1)(c)條文,被判處4個月監禁,刑期從今年5月16日被捕當天開始。

地庭法官拿督阿末佔查尼最終判決被告監禁18個月,刑期從今年5月16日被捕當天開始,同時也罰款1萬令吉,如果無力支付,則以12個月監禁代替,其200令吉賄金亦被充公。

杜溫蘇通過翻譯員申訴,有關判決太重,阿末佔查尼回應說,如果被告不滿意判決,可在今起14天內通過監禁行政部申請,向高庭提出上訴以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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