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丹7日訊)關丹高庭今日針對反貪委會尋求司法檢討案宣佈裁決,法官認為關丹推事庭日前拒絕該會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條文,以申請延長扣留一名涉嫌6年收賄逾百萬令吉貪汙案警區主任的決定是正確的,因此推事庭有關決定獲得維持。
關丹高庭法官拿督再納阿茲曼指出,經過他聆聽代表反貪委會的副檢察司麗法依查蒂,以及代表答辯方的律師拿督卜阿魯姆甘的雙方陳詞,並且詳細翻閱關丹推事庭於6月7日的審訊記錄,認為有關決定並沒有存在失誤或不合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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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高法庭所審理的這項司法檢討,主要是針對關丹推事庭當天的決定是否不當,而關丹推事庭當天的決定,則是根據淡馬魯高庭之前針對此申請的判決,同樣是拒絕反貪會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條文,以延長扣留答辯人7天的要求。”
他指出,推事庭作為最初級刑事法庭的決定不能凌駕於高等法庭的判決,而關丹推事庭已遵循了具拘束力先例(binding precedents)的法則,也就是淡馬魯高庭的判決,除非同時出現兩個不同的高庭判決,則推事庭需要從中選一而定。
“然而事實上,此案只有淡馬魯高庭唯一的判決,因此不存在爭議。”
較早時,代表反貪委會的副檢察司麗法依查蒂於6月22日在關丹高庭審理司法檢討案時陳詞指出,該會是針對關丹推事庭於6月7日,拒絕反貪委會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條文申請延長扣留答辯人(53歲/警區主任)的要求,而提出司法檢討。
答辯人是於今年6月6日下午5時被逮捕,以便在2009年大馬反貪汙法令第17(a)條文下配合調查。答辯人被指自2017年至2022年間,每月向當地娛樂場所和按摩院業者索取大約2萬至5萬令吉的賄賂金(總共約104萬8465令吉14仙),以確保這些地區無牌營業的娛樂場所和按摩院不會面對執法人員的干擾作為條件。
麗法依查蒂當時指出,關丹推事拒絕反貪委會延扣申請,所給予的理由是反貪會擁有本身的法令,即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49條文,而且根據較早時淡馬魯高庭法官的裁決,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條文並不適用於2009年反貪會法令下所調查的案件所申請的延長扣留,因為它並不符合反貪會法令第49條文下,賦予推事庭下達延長扣留的權限。
麗法依查蒂說,反貪委會是基於涉及盤查的證人太多,無法在24小時內完成有關調查而必須對答辯人提出延扣7天,因此不能批准延扣的限制對反貪委會執法人員執行調查工作來說是極不公平的。
答辯方律師拿督卜阿魯姆甘則反駁說,反貪會的確擁有本身的法令,即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49條文,在該法令下已經闡明答辯人可被逮捕,以及反貪會調查官的權限,因此當局要求使用刑事程序法典第117條文來申請延長扣留的舉措是錯誤的。他也強調,在反貪會尚未完成調查前,冒然拘捕及延扣答辯人同樣不當。
另一方面,彭亨前任州務大臣丹斯里安南耶谷今早突然出現在關丹高庭,於法庭內旁聽,引起在場新聞媒體的關注與好奇。
安南耶谷在審訊結束後向記者友好地打招呼時回應,他與答辯方律師拿督卜阿魯姆甘是相識多年的老朋友,今天碰巧經過法庭,因此特意到來旁聽後,再與卜阿魯姆甘喝茶聊天小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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