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勿28日訊)貓山王女農民及其印尼外勞被控私闖森林保留地案,雙雙認罪,今日被勞勿地庭判決各別罰款5000令吉或以5個月監禁取代。
法官諾艾莎同時也諭令森林局及彭亨執法組歸還被查封的貨卡及國際護照予女農民及印尼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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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分別為賴桂英(67歲)及沙旺(53歲),他倆被控於4月30日下午2時16分,在雙溪吉流文龍山134森林保留地被森林局執法員發現,由於沒有合法進入森林保留地的準証(文件6),因此侵犯了1984年國家森林法令第47(1)條文(1986年頒佈),同時可在該法令第47(4)條文及刑事法典第34條文下同讀。
在有關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兩名被告的辯護律師張嘉恩較早前為被告求情時說,賴桂英年事已高,行動不便,需要進醫院復健,她與森林局官員充份合作,已顯示悔意,而且是初犯,罰款已足夠對被告起阻遏作用,希望法官不要判被告坐牢。
張嘉恩為被告沙旺求情時說,被告已57歲,來自印尼龍目,與妻子育有3名孩子,最小的孩子才11歲,協助女農民耕種榴槤已10年,薪水只有2300令吉, 希望法官從輕發落,不要重判。
此案主控官為馬來西亞半島森林局副檢察司慕哈末哈菲說,應該給被告應有的處罰,以免更多人私闖森林保留地。
到來旁聽的雙溪吉流居民廖智秀(石油氣批發商)向記者說,女農民前往她的合法榴槤芭工作,需要經過森林保留地,因為女農民每年都有繳付地稅,因此土地局有責任為她開闢一條路,讓她通過才對。
另一方面,兩名在金馬侖非法芭耕種的孟加拉外勞今日也被控侵犯森林保留地,俯首認罪,雙雙被判坐牢6個月。
兩名被告羅明雅(35歲)及馬沙(43歲)被控於1月29日下午1時,在金馬侖雙溪威森林保留地耕作,觸犯1984年國家森林313法令第47(1)(c)條文,可在該法令第81(1)(e)條文同讀。
被告辯護律師峇吉星向法官求情時說,被告被捕時,給予執法員充分的配合,他們一天的薪水只有50令吉,希望法官給予最輕的處罰。
主控官東區副檢察司西蒂莎拉則說,兩名被告破壞森林保留地的生態環境,希望法官給予相等刑罰的教訓,也讓各界人士警惕。
(視頻: 黃正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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