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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45pm 10/07/2024

贪污

陆路公共交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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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公務員非法從事貿易替代罪名 彭APAD分局長罰2000

承認公務員非法從事貿易替代罪名,彭APAD分局長被罰款2000令吉。
被告諾紫涵選擇承認刑事法典第168條文(公務員非法從事貿易)下的替代罪名,被判處罰款1400令吉及600令吉,如果無法支付罰款,將各以6個月監禁代替。(檔案照)

(關丹10日訊)兩年前因涉嫌兩項貪汙罪名面控的陸路公共交通機構(APAD)彭亨州分局局長諾紫涵,今天在關丹地庭法官莫哈末沙比裡面前承認在刑事法典第168條文(公務員非法從事貿易)下的替代罪名,被判處總共2000令吉罰款。

諾紫涵於2022年1月18日首次被帶上關丹地庭面控,當時共面對兩項控狀。根據首控狀,被告身為APAD彭亨州分局局長,在2020年12月30日利用本身的職務便利,通過批准本身持有公司的經營者執照變更申請/貨車許可證,以從中收取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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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控狀則指被告身為APAD彭亨州分局局長,在2021年3月31日利用職務便利,批准本身持有的公司根據錄取通知書申請車輛牌照,以收取賄金。

被告上述舉動已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3(1)條文,可在同一法令下的第24條文被判罪。一旦罪成,將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和罰款不超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無論如何,被告當時在法庭上否認有罪,並要求進行審訊,獲得法庭允許以8000令吉和1名擔保人擔保下,保外候審。

無論如何,諾紫涵最終選擇承認刑事法典第168條文(公務員非法從事貿易)下的替代罪名,地庭法官莫哈末沙比裡因此根據被告兩項罪名,各判處罰款1400令吉及600令吉,如果無法支付罰款,將各以6個月監禁代替。

此案由法拉依茲琳副檢察司主控,被告代表律師為法汀及拿督扎哈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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