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勿5日訊)華巫合夥人被控佔用政府土地種植貓山王榴槤,今日在勞勿地方法庭承認有罪,各罰款10萬令吉或以6個月監禁取代。
兩名被告分別是東姑莫哈末慕嘉希丁(40歲)及文志堅(譯音、64歲),皆是一家水產養殖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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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彭亨州執法組人員於5月8日聯同普通行動部隊和勞勿森林局在勞勿都賴路雙溪歌弄展開取締行動時,發現被告違法在47英畝政府土地種植300棵貓山王榴槤,以及開挖30個池塘飼養魚類,觸犯國家土地法典(2020年修訂)828法令第425(1)(a)條文,並可在第34條文同讀。
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5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者兩者兼施。
辯護律師陳志雲在庭上為兩名被告辯護時,強調法庭必須承認被告不是非法佔用土地,因為被告獲得勞勿漁業局發出批准信在有關地段挖池養魚,並引用Tekad Urus和Bohari案例,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主控官莫哈末達其丁及慕哈末納芝米則引用西迪慕哈末的格言,淡馬魯高庭對丹那艾娜度假村的判例及尤斯里阿末的事件,強調儘管獲得一些政府機構的認可,但是未能完全符合國家土地法令的要求,侵犯政府土地是嚴重罪行,希望法官量刑下判。
法官諾艾莎隨後作出上述判決。
此外,之前被查封的3輛四輪驅動車、一輛泥機和6輛摩托車也被除權,歸彭亨州政府所有。
主控官莫哈末達其丁受詢時說,兩名被告是於2009年獲得土地局發出租約準證,在上述地段耕種,但是他們的準證於2018年屆滿後未進行更新,卻繼續耕種,因此觸犯國家土地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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