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丹8日訊)一名本地藉場所管理員因允許非法外勞逗留在其場所,今日在金馬揚移民局法庭被判罰款2萬令吉。
彭亨州移民局通過官方臉書發文告指出,有關場所管理員因犯法罪行,被控違反1959/63年移民法第55E(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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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定罪,允許非法移民進入或居住在建築內的大馬公民,每發現一名非法移民,可被罰款5000至3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2個月,或兩者兼施。
同時,11名緬甸藉外勞員工在1959/63年移民法令第15(1)(c)條文(逾期逗留) 和第6(1)(c)條文(無法出示有效入境證明) 下被控,分別被判處5至7個月監禁。
在15(1)(c)條文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者監禁不超過5年,或者兩者兼施;6(1)(c)條文罪名成立,將被判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者監禁不超過5年,或者兩者兼施以及鞭笞不超過6下。
該些被告均是今年7月在彭亨州移民局執法行動下被捕的人士,並由當局檢察官負責主控。
為案件作出判決的承審法官是阿末里茲基。
另一方面,彭亨州移民局日前在關丹、勞勿、立卑展開大規模取締行動,檢查了89名各國外勞,其中36人被扣查。
當局通過臉書發佈文告指出,執法隊是接獲公眾線報後,於5日(週一)下午1時至晚上7時出動16名官員前往3縣共17個商業單位進行檢查。
據帖文發佈的取締行動錄影視頻,執法人員檢查的場所包括榴槤加工廠、洗車中心及餐館等。
文告說,該批年齡介於22至51歲的外勞因沒有合法證件被捕,他們將在1959/63年移民法令第51(5)(b)條文下,被帶往金馬揚移民局扣留14天進行調查。
彭亨州移民局提醒公眾,我國禁止僱傭沒有合法簽證的外國勞工,同時也不允許非法外勞在其場所逗留,否則將採取嚴厲的措施對付違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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