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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00pm 21/0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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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澆花羅裡釀死亡車禍案 | 死者家屬將起訴關丹市廳與承包商

澆花羅裡釀死亡車禍案,死者家屬將起訴關丹市廳與承包商。
死者餘年發的二兒子餘保𣚦向記者展示朋友提供的行車記錄儀畫面,顯示在父親遭遇車禍前,在繞道右側快車道處緩慢移動進行澆花的肇禍羅裡,除了在車尾插旗及掛上安全告示牌以外,並沒有放置安全錐、也沒有安排揮旗指揮員等充足的安全措施。(梁光輝攝)

(關丹21日訊)澆花工程承包商羅裡釀死亡車禍案,63歲死者餘年發的家屬嚴厲批判關丹市議會及承包商於事發後並沒有即刻亡羊補牢,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甚至導致第二宗死亡車禍的發生。

他們揚言已委任律師,並與第二名死者的家屬協調一同起訴承包商與關丹市政廳,為枉死者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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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年發的二兒子餘保𣚦(38歲)今天在士滿慕區州議員陳俊廣陪同下,在服務中心召開新聞發佈會指出,其父親於本月7日中午12時30分,獨自駕駛四驅車在關丹通往甘馬挽繞道行駛時,在靠近皇家嶺天橋的路段處,因閃避不及撞上沿路澆花的承包商羅裡尾部後身受重傷,當場喪命。

“根據我們所瞭解,市政廳承包商的澆花羅裡在上述路段右側的快車道(Fast lane)上施工澆花時,並沒有根據標準作業程序(SOP)做足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沒有放置安全錐、沒有揮旗指揮員(Flag man)等。我們強烈要求關丹市政廳向我們講釋什麼安全措施是必須要有的。

“然而讓我們感到憤怒的是,我的父親平白枉死了,當局卻在事發後並沒有採取行動提高安全措施,卻讓承包商的澆花工作繼續進行,並導致第二宗死亡車禍的發生。”

餘保𣚦說,他們已委任律師,並將對肇禍的承包商公司及關丹市政廳提出起訴。

“我們需要有人站出來承擔責任,而不是裝作不知情。至今我們並沒有獲得當局的任何回應,也沒有人站出來為這起死亡車禍事故向家屬道歉和致哀。”

再添冤魂感憤怒

他指出,第二宗死亡車禍於本月19日(星期一)下午3時20分,在同一條道路,距離父親車禍現場約200公尺處發生。當時兩名共乘摩托車的19歲工藝學院學生因閃避不及,從後方撞上澆花羅裡尾部,導致1人重傷送院不治,另一人則受輕傷。

“當我們看到這個新聞時,我們感到非常憤怒和失望,因為這輛澆花羅裡同樣沒有做足安全措施,讓這名原本擁有大好前程的19歲馬來學院生平白送命。

“我們已經聯絡第二名死者居住在淡馬魯的家屬,我們會進行協調,以便一同向市政廳及肇禍承包商進行起訴。”

澆花羅裡釀死亡車禍案,死者家屬將起訴關丹市廳與承包商。
陳俊廣(右)指出,關丹市政廳承包商澆花羅裡引發兩宗死亡車禍,他認為市政廳與肇禍承包商應該主動聯繫死者家屬並作出道歉。左為死者餘年發的二兒子餘保𣚦。(梁光輝攝)
不曾私下解決

他也針對最近坊間流傳家屬已經與市政廳見面並私下解決此案的謠言作出澄清。實際上,沒有任何人,包括市政廳或州政府在事故後主動與他們聯繫並討論此事。

“我們曾經聯繫市政廳要求他們給出解釋,但是至今都未得到答案。我們也在父親發生車禍後的第二天,向警方作出投報,目前警方還在調查中。” 

餘保𣚦指出,父親的職業並非警方之前所披露的農民,多年來他都在關丹經營一家挖機租賃公司,不過基於父親已處於半退休,公司營務都交予孩子打理,因此大多數時間,父親幾乎每天都開車到本身位於繞道附近的榴槤園打理及消磨時間。

“根據我們瞭解,父親在事發當天是在前往榴槤園途中遭遇車禍,但是父親的車上並沒有安裝行車記錄儀,因此未拍攝後車禍的發生經過。不過我有一名朋友在父親發生事故前的數分鐘,剛巧有經過事發地點,他的行車記錄儀有拍攝到這輛肇禍的澆花羅裡,從畫面上可以看到,他們並沒有做足安全措施。”

出席今日新聞發佈會的死者家屬,包括餘年發的媽媽許玉鳳、遺孀田桂芳、長子餘保龍、孫子餘建樂以及女兒。

陳俊廣:市政廳及肇禍承包商須負上責任

陳俊廣補充,他們在第二宗死亡車禍發生後已經聯繫了關丹市政廳,當局的回應是他們將會展開內部調查,包括承包商施工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SOP,但是至今並沒有結出答案。我認為市政廳與肇禍承包商應該主動聯繫死者家屬並作出道歉。

“我也懷疑自第一宗死亡車禍發生後,市政廳依然沿用同一家承包商為繞道的花樹進行澆水工作。如果真的是同一家承包商,我要求當局解釋,為何造成事故的承包商沒有立刻被終止合約?而且所採用的安全措施仍然保持不變,並引發了第二宗死亡車禍。

“我已準備好幫助兩名受害者的家屬,以討回公道。”

澆花羅裡釀死亡車禍案,死者家屬將起訴關丹市廳與承包商。
死者餘年發的家屬,左起:許玉鳳、田桂芳、餘保𣚦、餘保龍(左五)及餘建樂,與陳俊廣(右三)一同召開新聞發佈會。(梁光輝攝)

第二名死者家屬也提出質疑

陳俊廣說,第二名死者莫哈末納菲斯依夫瓦的家屬昨天通過電話與他聯繫時,也對承包商澆花羅裡施工時未採取足夠的安全措施而感到不滿。

他說由於第二名死者的家屬居住在淡馬魯,未能出席今早在關丹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不過他們的確對關丹市政廳提出了質疑。

“為什麼在繞道的快車道上緩緩移動進行澆花工作的羅裡,卻沒有做足安全措施,僅僅在羅裡車尾插了旗子和一張安全告示?沒有放置安全錐、沒有安排揮旗指揮員,更沒有準備好緩衝區。

“也許市政廳有制定了本身一套SOP,但是顯然承包商並沒有遵守,市政廳必須負上責任,因為當局並沒有監督並確保承包商在施工時嚴格遵守SOP,以保護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警方也促提高安全措施

另一方面,關丹警區主任旺莫哈末查哈里披露,8月至今,警方已接獲兩宗涉及關丹市政廳承包商澆花羅裡所引發的死亡車禍。因此他勸告關丹市政廳所委任的花樹澆水工程承包商必須積極採取安全措施,如果承包商輕視此事,將面臨法律訴訟。

他也要求承包商在進行澆水工程期間採取更多安全措施,以確保其他車輛不會受到阻礙。根據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8條文,未採取安全措施的行為將被視為妨礙道路罪,並可能根據其他法律條文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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