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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09pm 09/09/2024

非法外劳

移民局

非法外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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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僱主聘用非法外勞 48外勞牴觸移民法令 罰款監禁

(關丹9日訊)4名僱主因聘用非法外勞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介於5000令吉至2萬5000令吉,另外有48名非法外勞因牴觸移民法令,分別被罰款和判監3至7個月。

彭亨州日前通過官方臉書發文指出,4名僱主被控觸犯1959/63年移民法令(155法令)第55B(1)及55E(1) ,即聘用沒有合法準證的外勞,以及允許該些外勞逗留在相關建築內,週四(5日) 被控上金馬揚移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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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59/63年移民法令(155法令)第55B(1)條文,每聘用一名非法外勞,僱主可被罰款1萬至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2個月,或兩者兼施。

東:4僱主聘用非法外勞 48外勞牴觸移民法令 罰款監禁
被扣者中包括9名女性和2名孩童,已經於週六(7日)遣送回泰國。(取自彭州移民局臉書)

在相同法令第55E(1)下,允許非法移民進入或居住在建築內的大馬公民,每發現一名非法移民,可被罰款5000至3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2個月,或兩者兼施。

文告指出,法官阿末里茲基判決4名被告罰款5000至2萬5000令吉。

另外,3名緬甸、3名印尼、1名孟加拉以及1名越南非法外勞被判罰款1000令吉至1萬令吉不等;1名泰國外勞則因重犯,被判罰款和監禁。

東:4僱主聘用非法外勞 48外勞牴觸移民法令 罰款監禁
彭亨州移民局提控4名僱主和58名非法外勞,其中4僱主和48名外勞各被判罪,另外10人尚待判決。(取自彭州移民局臉書)

該些非法外勞因觸犯1963年移民條例第39(b)(違反入境準證條規)、1959/63年移民法令第15(1)(c)(逾期逗留) 和第6(1)(c)(無法出示有效入境證明) 條文而被提控。

法庭也根據1959/63年移民法令15(1)(c)和 66(1)(c)以及1966年護照法令第12(1)(a),判決24名印尼、12名柬埔寨、泰國、印度和巴基斯坦各1人監禁3至7個月。

東:4僱主聘用非法外勞 48外勞牴觸移民法令 罰款監禁
36名泰國非法移民完成刑罰後,由彭州移民局遣送回國。(取自彭州移民局臉書)

另有8名孟加拉外勞因缺席出庭,遭法庭發出通緝令;1名孟加拉和1名緬甸外勞不認罪,法庭擇日進行審訊。

文告說,上述被告是在彭亨州移民局於今年8月至9月,在當局展開的執法行動下被逮捕。

除此,彭州移民局於7日(週六)將36名來自泰國的非法移民,包括25名男性、9名女性以及男女童各一名遣返回國。

該批之前被扣於金馬揚扣留局的移民,在完成1959/63年移民法令以及1963年移民條例下判予的處罰後,即通過蘭鬥班讓移民、關稅和檢疫大廈(ICQS)回到自己的國家。

當局促民眾切勿僱傭未持有合法準證的外勞,也不要允許非法外勞在場所內出現;並強調當局除了非法外勞,也將採取嚴厲行動對付任何聘請和庇護非法外勞的僱主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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