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丹19日訊)向涉毒嫌犯僱主索討1500令吉賄賂,34歲警員被控貪汙不認罪,允許以5000令吉保外候審。
被告莫哈末哈菲茲是一名在關丹警區總部毒品罪案調查組服務的警員,警階為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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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天在關丹第二地庭,被控於今年2月17日下午6時17分,在關丹警區總部內,向一名馬來男子索討1500令吉的賄賂,並以釋放一對因為涉嫌非法擁有哥冬水,而觸犯1952年毒藥法令第30(3)條文的馬來父子作為條件。
因此,身為公共機構官員的被告,此行為已經觸犯2009年大馬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16(a)(B)條文,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面對最高不超過20年監禁,以及不少於索賄金額5倍或1萬令吉的罰款,視何者為高。
莫哈末哈菲茲在地庭法官莎茲琳娜面前否認罪行。代表反貪委會提控的副檢察司莫哈末德利建議法官讓被告以5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並建議交出國際護照予法庭保管,直到案件結束。被告代表律師為拿督阿米魯。
經過考量後,莎茲琳娜允許被告以5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並交出國際護照予法庭保管。同時,被告必須於每個月到反貪委會報到。法庭訂於10月23日過堂,以讓控方提交文件。
視頻由反貪委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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