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丹24日讯)兴都廟住持涉嫌对青少年进行非身体猥亵及持有淫秽物品,遭带上庭面控,惟被告否认有罪,获准以8000令吉保外候审。
被告为今年42岁的S.山姆根于今日,被带上地庭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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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首控状,被告被控于在去年2月15日至17日期间,约晚上11时30分,在关丹一间兴都廟的住持房间内,对一名16岁的少年进行非身体猥亵,即向受害者展示隐私部位,目的是要受害者看到这一行为。
被告此举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5(a)(i)条文(非肢体上猥亵儿童),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0年监禁,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二项控状指被告于去年2月15日,晚上11时30分,在手机内存有淫秽物品。
被告此举抵触刑事法典第292条文(拥有猥亵物品),一旦罪名成立,将被判处监禁最高3年或罚款。
此案承审法官为阿兹曼,主控官为阿华鲁,被告代表律师为S古马西华。
法庭允许被告以8000令吉保外候审,附加条件为不能骚扰受害者、证人及证物直到案件审讯完毕。
此案展延至2月25日过堂。
(刘玉萍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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