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丹7日讯)彭亨关税局首次破获走私锡活动,起获共3万公斤,价值近300万令吉的锡及逮捕5名嫌犯。
彭亨州关税局局长莫哈末阿斯里于今早,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该局接获公众通报,并于3月11日凌晨2时,突击检查位于云冰的一个非法码头,发现现场有人正从一艘船只卸载一批货物至一辆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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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查后,执法员发现一辆罗里载有一批装有疑是锡的白色麻袋,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船上也有相同的麻袋,装有疑是锡的物品。”
“执法员共发现600麻袋,每袋重50公斤,总重量3万公斤的的锡。”
他表示,相关锡总值285万7500令吉,同时充公了包括罗里及船在内,总值410万7500令吉的物品。
他指出,关税局执法员扣留5名年龄介于23至53岁嫌犯,其中1人为大马人,剩余为印尼人,5人全数已在3月21日,被带上云冰推事庭面控。
“5人皆否认有罪,案件将在5月29日再度过堂。”
他指出,船只注册地是印尼,外形看起来像渔船。
他表示,上述走私活动抵触了以下法令及条文,分别为:
a)1967年关税法令第36(1)条文,未立即向海关官员申报船舶到港信息,或未能按要求提供有关船舶、货物、船员及航程的任何资料,以及在海关官员要求时未能出示上一停靠港签发的港口清关文件或其他常规文件,或任何与船舶、货物、船员及航程相关的其他文件。若抵触1967年关税法令第36(1)条文,且经定罪,将可在同法令第36(3)条文下被判罪。
若船长或船舶代理人未能遵守第(1)条款规定即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判处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b) 1967年关税法令第52(1)条文,未向海关官员提交真实完整的船舶货物总清单(需使用国语或英语并以规定格式呈现,且经船长或代理人认证)。若抵触1967年关税法令第52(1)条文且经定罪,将可依据同法令第52(4)条文被判罚。
任何违反第(1)、(2)或(3)条款规定者即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被判处不超过5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c) 1967年关税法令第135(1)(a)条文,进口未报关货物(该货物从船舶转移至罗里)。若违反1967年关税法令第135(1)(a)条文且经定罪,将可依据同法令第135(1)(ii)条文被判罚,并可在刑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
涉及非应税或非禁运的未报关货物,可处以货物估值金额两倍(571万5000令吉)或1万令吉的罚款(视何者为高)。若货物价值无法估算,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万令吉。
此外,莫哈末阿斯里表示,嫌犯相信是从邻国走私锡进入我国,并预计在我国进行加工处理。
他也呼吁民众,协助关税局打击走私犯罪,尤其是香烟、酒、爆竹、毒品、车辆等违禁品,同时不要以身试法。
“走私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更会对国家安全与人民福祉构成威胁。”
他促请民众,一旦发现走私活动,可以联系关税局热线1-800-88-8855,或向任何一间关税局投报,并承诺将会保护提供情报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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