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非法移工居留 雇主判监5个月


(百乐7日讯)一名雇主因允许非法移工居留在其场所,于日前被金马扬移民局法庭裁定罪成,监禁5个月,另有多名雇主和非法移工也遭罚款和监禁。
根据彭亨移民局周二(5日)通过脸书发布的贴文,被告是现年42岁的本地雇主,他在1959/63年移民法令第55E条文下,即允许任何非法移民,包括非法外籍移工,进入或待在任何处所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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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文规定,任何人若被发现收容非法移工,每一名非法移工可被判罚款不超过3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兼施。
贴文指出,另有3名雇主因相同罪行,被法庭判决罚款,款额介于5000令吉至14万令吉。
此外,另有5名非法移工被判罚款1000令吉至1万2000令吉之间;24人则因违反1963年移民条例第39条文、1959/63年移民法令第15(1)(c) 条文以及第6(1)(c) 条文,被判监禁2至6个月不等。
承审法官阿末里兹基指出,其余18名非法移工将另行安排日期,以进行文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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