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董联会:教育法令阐明 “校长须任董事会秘书”



(文冬25日讯)彭亨华校董事联合会针对彭亨州内一些县的教育局官员诠释“校长在董事会的职位可以成为顾问,而不需担任秘书”一事深表关注,并认为有必要给予指正,且让各校董事会与校长了解实际情况。
彭亨华校董事联合会主席拿督杨安山日前在文德甲召开理事会会议,全体理事除了商讨会务,亦对时下华教课题深入探讨,该会也吁请各界厘清校长在董事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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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会今日发文告指出,根据原有的《1961年教育法令》之1966 年教育(拨款)(修订)条例有关董事会附表第1条(B),阐明校长必须是董事会的秘书,但不是董事会成员。英文原句为 “that the headteacher shall be the Secretary of the Board, but he shall not be a member thereof”。
即使目前所引用的《1996年教育法令》没有说明此职务,但是此法令第155(2)条款规定:所有在《1996 年教育法令》生效之前已经实施的条例将继续实施,直到另有规定为止;马来文原句为:“terus berkuatkuasa dan mempunyai kuatkuasa seolah-olah ia telah dibuat, disimpan, atau diberikan di bawah Akta ini, sehingga diperuntukkan selainnya di bawah Akta ini”。
也因此,毫无置疑的,华校校长必须根据法令,担任董事会秘书,而不是其他职位。彭亨董联会已经就此事向州教育局反映了董事会的这项主权与立场,以正视听。
因此,该会吁请各校校长,履行在华教体系的使命,协助董事会处理相关职务,同时,也希望董事会与校长能够一起合作、互相配合和谅解,携手发展华校与华教。
董事会需拟章程确保合法性
另外,该会也已经执行5月份会员大会的议案及综合与会代表的意见,依照董总指南和根据教育法令,拟定了一份中巫双语版,并受州教育局官方认同的董事会章程样本。
该会将依据所拟定的章程指南,向各县华校董事会讲解相关条文,此董事会章程样本只作为指南供参考,各校董事会还是必须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依据总章拟定本身的董事会章程。
根据《1996 年教育法令》第53条文,每所国民型学校必须设有董事会和管理章程,因此各华校董事会,务必把董事会成员注册、董事会章程等法定文件办妥并提呈予州教育局,以确保董事会是在合法且受法律保障之下运作,让董事会更系统化,一切依章行事。
成立华校土地专案组
此外,彭亨董联会也响应董总号召,成立了以主席拿督杨安山为首的彭亨州“华校土地专案小组“,并呼吁州内华校一旦面对土地问题如高额地税、土地拥有权等课题时,及时向该会反应,以与相关单位协调和寻求协助。
当天出席理事会会议者包括署理主席吴思亿、副主席吕炳全与魏永山、秘书长张翔坚、财政林健辉 、百乐县发展华小工委会主席陈启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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