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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

41分钟前
1小时前
司法任命议题若处理不当,将会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安华将再难取信于民,希盟各成员也必将一起陪葬。 拉菲兹率9名公正党议员,于7月7日召开记者招待会,呼吁成立皇委会,以及国会遴选委员会。委员会成立目的,乃调查司法高职空缺、司法委任程序失常、甚至有法官被指干预司法判决,数项动摇司法界的问题。 议题持续多日,法律界批判严厉,但安华至今依然没有回应。总检察署倒是在7月8日发表正式文告,洋洋洒洒12条,反驳拉菲兹的在记招上的发言。 总检察署的反驳,是否等同于安华的回应?若按安华一贯的说法,总检察署是“独立”的,他无权干涉。这种节骨眼,安华也通常会反问:“难道你们要我成为独裁者?”。 联邦宪法第145(1)列明,总检察长,乃最高元首在首相的建议下所委任。宪法第40(1)与40(1A)列明,最高元首必须服从首相的建议。 宪法第145(5)则列明,除非辞职,总检察长在最高元首的允准下,可以继续担任职位。当然,同样受到第40(1)与40(1A)的限制,最高元首的“允准续任”还是首相说了算。 首相掌握总检察长的任免权,但不意味总检察长不能独立执行任务。公务员的任免,往往也是通过类似的制度精神落实。 但在面对国家重大危机,如一马丑闻。法庭程序中曝露,当时许多公务员力阻不当财务运作。 这反映出一种值得敬重的立场:对专业的尊重、对国家利益的坚持,胜过对任免权掌握者的盲目效忠。当然,这在现实世界中始终难等可贵,而他们终究也没有挽救国家于亿万令吉的实际损失。 然而,总检察长与当权者关系密切,确实是我国宪政的惯例。毕竟,总检察长本身就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政治任命。喜来登政变后,时任总检察长汤米挂冠求去,就是基于这个精神。 宪法第145(2)条文列明,总检察长有责任为最高元首、内阁‘以及个别部长,提出法律意见。 司法纷扰发展至今,法律及评论界的质疑声浪与日俱增,内阁部长完全没有表态。当然,在宪法第122B之下,委任法官似乎是首相的权力,与其他内阁部长没有直接关系。首相拒绝交待,其他阁员很难在维持友善氛围的状况下擅自发言。 但当司法界一系列议题,引发法律界,以及公众疑虑时,内阁其他部长就应该获得相关解释。 其中,有职责提供客观法律意见的,就是总检察长本人。法米在7月2日有提及,但没有深入讨论法官任命之事。 倘若内阁至今,依然没有获得首相本人亲自解释,总检察长也有职责提供中立的法律意见。只是,实际操作方面,首相没有邀请,总检察长也不可能出席内阁会议释疑。 如果总检察长没有履行以上职责,合理的解释就是:首相不愿议题受到背景复杂的内阁成员所牵绊。 总检察长,职责上没有必要公开反驳拉菲兹。然而,既然已经公开反驳,人们的疑问是:这是不是独立于执政政府的法律意见?还是内阁同意的观点?亦或首相个人的看法? 从安华行事作风,以及事件发展的蛛丝马迹,总检察长的文告,应该是首相的个人看法。要通过总检察署发出公告,主要还是要营造一个“中立”、“专业”、“非政治化”的印象(假象)。 那么,总检察署的反驳,是否经得起推敲? 反驳有12条,第1条是解释议题背景的开场白。 第2条:总检察署提出认可遴选法官过程需顾及民众信任的重要性,并强调司法独立的重要性。这点原本是一般的漂亮话。 但问题是:根据宪法第122B条,总检察署根本不是 [vip_content_start] 遴选程序的直接角色。如今却以第一人称高谈这些原则,显得格格不入,也再次凸显——总检察署本篇公告,不过是为首相传达意见。 第3条:总检察署提出,在宪法122B条款下,委任法官乃最高元首经首相建议,再咨询统治者会议后的决定。本条还“澄清”,2009年司法委任委员会法令,虽然列明了遴选法官的程序,但首相具有向元首建议法官任命的“独有”(eksklusif)权。 这隐晦的提出,首相是可以完全不顾司法委任委员会的任何建议。制度设定,固然是让民选首相成为决定过程的最重要一环,但这并不意味首相的决定可以不受公众监督与质疑。 反之,既然决策由民选首相拍板,那民众的意见和意愿,就不可弃之不顾。 当然,专业领域可能才熟悉各个法官人选的背景,评价法官的恰当原则。所以,一般民众不适合仔细参与议论委任个别法官的细节。 但既然委任过程受到法律专业,尤其是最具权威的律师公会质疑,有关当局若一意孤行,又不愿公开解释,就难免给人独裁的印象。 第4条:总检察署解释,委任法官,尤其是首席大法官过程的拖延,必须考虑宪法之下的委任程序,以及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需要进行协商的需求。 这证实首相确实拒绝了司法委任委员会的建议。首相当然有权力拒绝,但是,如果替代人选遭到委员会激烈反对,那首相就有必要解释自己的坚持。 人们目前已经对议题极度关注,任何被委任的替代人选,都会面临严厉检视。倘若首相最终还是能够推出令人难以质疑的人选,拖延所带来的不满,或许可以轻易化解。 第5条:总检察署提出,在宪法规定下,首相在委任法官方面,并非只是司法委任委员会的传声筒(conduit),而有责任确保法官委任建议,能够确保司法的独立、公信与正直。 如果首相替换人选的决定是基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公信与正直”,那首相更应该有信心将替换理据公开,以获得律师公会及人民的支持与认可。毕竟,谁会反对这三项司法的核心价值? 此外,如果司法委任委员会的法官任命建议与维护“司法的独立、公信与正直”背道而驰,委员会也应该面对公众检视。首相无需为其隐瞒真相,而剥夺公众知情权。 第6条:总检察署反驳,代首席大法官领导下的司法委任委员会仓促重开会议,违背法令通告期要求的规定(拉菲兹的指控)。 在2009年司法委任委员会法令第13(2) 条文下,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shall)提供至少10天的通告期。 总检察署文告提出,如果情况急迫,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程序问题。只要缩短通告期没有恶意与实质影响,会议不至于非法。 确实,一些法律或法规里的程序,可以只是“指导性”(directory)而非“强制性”(mandatory)。不严格遵循,也未必违法。 但人民真正关心的,可能不是拉菲兹所谓“相关法官裁决将全部无效”的说法,而是更基本的问题:仓促举行会议的原因是什么?新的法官委任建议是否存在问题?若这些问题可以解答,人们则可以接受,会议通告期也可以伸缩处理。 第7条:总检察署指出,拉菲兹提出的指控:“有联邦法院法官被指涉及影响法庭裁决,以及影响案件法官遴选”之事,没有坚实的证据。 拉菲兹是没有提出指控存在坚实的证据。但法律界盛传,被指控的联邦法院法官,就是有人有意委任,更上一层楼,甚至有日成为首席法官的人选。 国外媒体也已经报道,传闻司法委任委员会当中,有委员反对有关委任,并传召了该名法官,解释种种指控。 如果被指控者是将来可能掌握司法大权的人物,任何牵涉其诚信的质疑,都需以严正的态度看待。简单一句“证据不足”就置之不理,显然就不符情境需要。 如果证据不足,拉菲兹正好就是希望皇委会,以及国会特选委员会收集证据,厘清争议与指责。对于被指控的一方,能通过独立、权威的机构审查而过关,让他往后执行任务时不被质疑。 第8条:总检察署提出,当前的状况不应与林甘短片相提并论。那是因为该短片证据确凿。总检察署这条回应,论点与第7条十分类似,就是提到目前任何指控都“证据不足”。 证据不足,就更应进行具公信的调查,拨开迷雾。发掘真相也好,驳斥谣言也罢,这都是维护司法公信,势在必行。 总检察署特别花篇幅驳斥当下情况,并提及不应与林甘短片相提并论,想必是理解到:历史上的司法丑闻,最能引起公众共鸣。 但最有力的反驳,从来不是一句“证据不足”的粗暴切割,而是让更多的真相水落石出。 第9条:总检察署认为,国会有权通过特选委员会调查攸关公共利益之事。但文告特别提及,议题涉及最高元首(与首相)行使宪法之下条文的层面,所以要“谨慎”行事,以免“政治化”这些建制的运作。 这会否是软性威胁,对当下法官委任状况不满,就是挑战王室威望?自是见仁见智。 国会谈论宪法程序运作妥当与否,原本就是职责所在。在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就得面对参议院的调查与听证,委任才会获得确认。 过程确实牵涉政治。但法官手握巨大权力,在案件中决定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生杀大权。 在一些政治议题上,法官也是捍卫人民宪赋自由的最后保障。法官任命出现疑虑,代表人民的国会进行调查与讨论,究竟何错之有? 第10条:总检察署声明,倘若证据确凿,总检察署自然会在司法议题对政府进言。但由于没有证据,任何人都不应该对执行宪政职责的建制施压。 开口闭口讲“证据”。这确实像影视剧里面,恶人呛人们“你有证据吗”的嘴脸。 上诉庭宣判,赵明福之死涉及刑事成分,证据不够确凿?当警方推翻上诉庭的结论上交报告,总检察署还不是乐意下令“无进一步行动”? 第11条:总检察署希望,任何方面都不要鲁莽行事,因为目前司法界的纷扰不至于形成司法危机。 7月1日,前首席法官麦润正式退休前,议题就已经延烧。如今课题旷日持久,如果真有难处,人们可以原谅安华延迟司法空缺的委任。然而,人们希望,安华能够给予合理解释,展现施政透明。 如果总检察署的公告就是所谓“解释”,那显然是不足够的,反而更让人觉得:某些暗中运作,正试图制造既成事实,毫不理会法律界的疑虑与警告。 所以,无论是拉菲兹计划发动的巡回演讲、网上联署,还是律师公会7月14日的“公正之行”,都是恰如其分,捍卫体制的行动。 球也在安华脚下,快速委任获各方接受的人选,或提供全面解释,将会是最简单且迅速化解危机的方法。 第12条:总检察署比较像在指责,目前因司法危机而发声的人们是在进行毫无根据的揣测,因此无法负责任地捍卫法治与三权分立。 安华如果认为,靠指责他人、扣人帽子,就可以免于破坏司法的历史责任,那是不明智的。 司法任命议题若处理不当,将会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安华将再难取信于民,希盟各成员也必将一起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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