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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毒

(新山14日讯)一名华裔男商人涉嫌贩卖逾159公斤的毒品,以及拥有逾6公斤的毒品,今日在新山推事庭被控贩毒及拥毒共5项控状,但他未认罪,法庭将案件定于明年1月15日及2月3日过堂。 《马新社》报道,被告谭正宇(译音,33岁)被控3项贩毒及1项拥毒控状,今日由推事希达雅杜分开承审,但被告没有认罪,因为相关案件属于高等法庭的权限。 第一项至第三项控状指谭正宇贩售约14万9581克的粉状爱他死、约6998克的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毒品,以及约3000克的一粒眠。 第四项控状指谭正宇拥有约6110克的K他命。上述4项控状是于本月3日晚上9时45分在士姑来丽宁镇一间住宅被揭发。 贩毒行为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2)条文,并且可在此法令第39B(2)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及鞭笞最多15下。 拥毒行为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且可在此法令第12(3)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监禁最长5年或两者兼施。 上述案件的主控官是茜蒂艾莎副检察司,她在庭上要求推事不准被告保释,因为相关案件是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贩毒)条文提控。被告没有委任代表律师。 法庭将此案定于明年2约3日过堂,以提交化学报告。 被告谭正宇今日在新山推事庭,也面对另一项贩售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毒品的控状。 此案承审推事是莎尔米妮。谭正宇在聆听控状后表示明白,但他没有认罪。 根据控状,谭正宇被控于本月3日在五福城一间住宅贩售约100克的MDMA毒品,因此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且可在此法令第39B(2)条文下判刑。 此案的主控官是诺阿菲卡副检察司要求推事不准被告保释,因为相关案件是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贩毒)条文提控。被告没有委任代表律师。 法庭将案件定于明年1月15日过堂,以提交化学报告。
2星期前
3星期前
2月前
2月前
(峇株巴辖25日讯)峇株巴辖7名男女涉嫌拥毒及贩毒案,今日在峇株巴辖推事庭过堂,由于化验报告还未完成,因此展延至11月11日再度过堂。 上述4名男被告包括林汉英(34岁)、李维祥(38岁)、朱长全(49岁)及郭杰森(32岁)。(以上人名译音) 而3名女被告包括泰国籍的洁波南(25岁)与芭利达(24岁)及越南籍的阮安冬(24岁)。 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控状,被告被控于8月1日晚上7时,合伙在依斯达娜花园的一所公寓运送重达5134克及108.49克的摇头丸。 上述被告已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可在此法令第39B(2)条文下判刑,同时也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 一旦罪成,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若未判处死刑,鞭刑将不少于12下。 在第三项及第四项控状,被告被控在同样时间及地点,拥有96.46克K他命及15.41克“一粉眠”。 被告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可在此法令第12(3)条文下判刑,同时也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7名被告针对第三项及第四项控状皆否认有罪,案件将待化验报告出炉后再过堂。 另一方面,3名外籍女被告也被控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滥用毒品),但由于尿检结果呈阴性反应,因此这项控状已被判无罪。 此案主控官为法拉副检察司 ,承审推事为苏海拉。 被告林汉英、李维祥、洁波南、芭利达及阮安冬的代表律师为陈松元 ;而朱长全及郭杰森的代表律师则是颜显扬。3名外籍女被告也安排泰语及越南语通译员。 峇株巴辖警方日前宣布获峇市毒品仓库及包装中心,并逮捕7名男女,也是峇县今年至今最大宗的毒品案。
2月前
2月前
(麻坡18日讯)一对巫裔夫妇涉嫌于2星期前在巴莪大学城住家贩运逾8公斤毒品,今日在麻坡推事庭面控6项贩毒及拥毒罪名,最高刑罚可被死刑或终身监禁。 麻坡第一推事庭推事法丁没有记录2名被告是否认罪,仅把案件展期至10月16日过堂,以等待毒品的化验报告出炉。由于被告涉及贩毒及可被判死刑,所以法庭也没有批准被告保外候审。 两名被告分别为哈斯罗沙(男,39岁)及努莎希拉(女,34岁),两人是夫妻关系。男被告曾涉及滥用毒品而被判坐牢2年,甫于今年初出狱。 这对夫妇面对6项联合控状,第一及第二项控状是指他们于2024年8月5日下午3时,在巴莪大学城住家贩运896克及5355克海洛因;第三项控状则指他们于上述日期、时间及地点贩运1738克甲基安非他命。 被告的行为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项条文;若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以及最少12下鞭笞 。 第四及第五项控状是指他们于上述日期、时间及地点拥有12克及13克甲基安非他命,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项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9A(1)项条文下受罚。 至于第六项控状则指控他们拥有855克硝甲西泮,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项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12(3)项条文被判刑。 若罪名成立,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A(1)项条文,可被判不少过2年及不超过5年监禁及不少过3下及不超过9下鞭笞;抵触同一法令第12(3)项条文则可被判不超过10万令吉罚款或不超过5年监禁。 麻坡警方早前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在巴莪侦破一起贩毒案,并起获超过18公斤各类毒品,逮捕一名甫出狱半年的男被告及他的妻子。该名男被告拥有一项犯罪前科,半年前出狱后与妻子到巴莪落脚,警方在行动中也起回多辆汽车。
3月前
(峇株巴辖12日讯)7名涉嫌拥毒及贩毒的男女,包括3名外籍女子,今日在峇株巴辖推事庭面控时否认有罪。 4名男被告包括林汉英(34岁)、李温商(38岁)、朱长全(49岁)及郭杰森(32岁)。(以上人名译音) 3名女被告包括泰国籍的洁波南(25岁)与芭利达(24岁)及越南籍的阮安冬(24岁)。 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控状,被告被控于8月1日晚上7时,合伙在依斯达娜花园的一所公寓分销重达5134克及108.49克的摇头丸。 上述被告已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此法令第39B(2)条文下受罚,同时也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 一旦罪成,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若未判处死刑,鞭刑将不少于12下。 在第三项及第四项控状,被告被控在同样时间及地点,拥有96.46克K他命及15.41克“一粉眠”。 被告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此法令第12(3)条文下受罚,同时也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7名被告针对第三项及第四项控状皆否认有罪。 此案主控官为法拉副检察司 ,承审推事为苏海拉。 所有被告皆不获准保释,案件将于9月25日过堂,以呈交化学报告与文件,并让被告聘请律师及通译员。 峇株巴辖警方日前宣布破获峇市毒品仓库及包装中心,也是峇县今年至今最大宗的毒品案。  
3月前
4月前
4月前
4月前
4月前
(麻坡3日讯)一名在永平某娱乐场所工作的巫裔男子,今日在麻坡第二高庭承认3项拥毒罪后,被判坐牢13年及鞭打10下。 现年25岁的被告莫哈末哈兹克原本被控1项贩毒罪及2项拥毒罪,惟控方在今早的庭审中递交一份交替控状,把贩毒罪改为拥毒,让被告逃过极刑,被告也俯首认罪。 麻坡高庭司法专员苏莱雅古玛宣判被告第一项控状坐牢10年及打鞭10下、第二项控状坐牢2年、第三项控状坐牢1年,刑期从2020年11月23日被捕日算起。 由于法庭批准被告的刑期同步执行,意味着被告只须坐牢10年及打鞭10下。 交替控状指控被告于2020年11月23日凌晨约4时,在永平一间屋子拥有158.79克的甲基安非他命,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此法令第39A(2)条文下受罚。 在该条文下,罪成可被判终身监禁,或不少过5年监禁,和鞭笞不少过10下。 第二项控状指他在同样时间与地点,拥有37.3克K他命,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此法令第12(3)条文下受罚。 第三项控状指他在同样时间与地点,拥有12.42克大麻,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6项条文。 根据案情,警方是于2020年11月23日凌晨约3时突击永平一间娱乐场所,约4时则在被告的带领下前往租屋,并在其中一间房里搜出上述毒品、改装的吸毒用具、电子称及打火机。 被告的代表律师沙里亚向法庭求情时,指被告的认罪行为节省了庭审时间与成本,也显示被告有所觉悟,而被告持有租屋的钥匙或许只能证明他是暂时的管理人。 他请求法官给予被告机会,判处最低刑法;主控官布特拉阿米鲁副检查司则要求法官判处适当的刑罚,以作警戒。 司法专员苏莱雅古玛宣判时,表示在考虑到毒品案有增加的趋势、被告拥有的毒品重量等因素,宣判被告3项罪名共坐牢13年及鞭笞10下,惟所有刑期同期执行。
5月前
5月前
5月前
(麻坡25日讯)48岁的华裔男子今日在麻坡高庭承认于去年在峇株巴辖永平的住家拥有218.05克甲基安非他命及0.45克硝甲西泮毒品,2罪齐发,共被判坐牢15年及打鞭10下。 与男被告一起被控的妻子周凤萍(51岁,译音)则在控方临时撤消控状后,当庭获释,休庭后在家人陪同下快速步离法庭。 男被告许贵强(48岁,译音)原本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贩毒)条文下面控,惟控方今日递交一份交替控状,改控被告两项拥毒罪名,被告也俯首认罪。 麻坡高庭司法专员苏莱雅古玛宣判男被告第一项控状坐牢13年及打鞭10下;第二项控状则坐牢2年,刑期从2023年2月13日被捕日算起。 法庭也批准被告刑期同步执行,这意味被告只须坐牢13年及打鞭10下。 第一项交替控状指控被告于2023年2月13日下午7时左右,在峇株巴辖永平乌达马花园一间住家,拥有218.05克甲基安非他命,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9A(2)条文下受处罚。 一旦罪成,可被判终身监禁,或坐牢至少5年,以及鞭笞至少10下。 第二项交替控状指控被告拥有0.45克硝甲西泮,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2(2)项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12(3)项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 案情显示,居銮警方根据情报突击峇株巴辖永平一间屋子,当时被告和妻子坐在第三间房间的椅子上。 警方从被告前方的一张桌上起获7包用塑料袋包装的冰毒,重量311.45克及6片锡箔片包装的一粒眠,重约16.77克。 上述毒品被送去新山化验,证实是218.05克甲基安非他命及0.45克硝甲西泮。 警方怀疑上述毒品是由被告所控制,并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项条文调查。
7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