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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毒

1天前
1星期前
(新山14日讯)一名华裔男商人涉嫌贩卖逾159公斤的毒品,以及拥有逾6公斤的毒品,今日在新山推事庭被控贩毒及拥毒共5项控状,但他未认罪,法庭将案件定于明年1月15日及2月3日过堂。 《马新社》报道,被告谭正宇(译音,33岁)被控3项贩毒及1项拥毒控状,今日由推事希达雅杜分开承审,但被告没有认罪,因为相关案件属于高等法庭的权限。 第一项至第三项控状指谭正宇贩售约14万9581克的粉状爱他死、约6998克的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毒品,以及约3000克的一粒眠。 第四项控状指谭正宇拥有约6110克的K他命。上述4项控状是于本月3日晚上9时45分在士姑来丽宁镇一间住宅被揭发。 贩毒行为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2)条文,并且可在此法令第39B(2)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及鞭笞最多15下。 拥毒行为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且可在此法令第12(3)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监禁最长5年或两者兼施。 上述案件的主控官是茜蒂艾莎副检察司,她在庭上要求推事不准被告保释,因为相关案件是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贩毒)条文提控。被告没有委任代表律师。 法庭将此案定于明年2约3日过堂,以提交化学报告。 被告谭正宇今日在新山推事庭,也面对另一项贩售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毒品的控状。 此案承审推事是莎尔米妮。谭正宇在聆听控状后表示明白,但他没有认罪。 根据控状,谭正宇被控于本月3日在五福城一间住宅贩售约100克的MDMA毒品,因此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且可在此法令第39B(2)条文下判刑。 此案的主控官是诺阿菲卡副检察司要求推事不准被告保释,因为相关案件是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贩毒)条文提控。被告没有委任代表律师。 法庭将案件定于明年1月15日过堂,以提交化学报告。
2月前
2月前
3月前
3月前
(峇株巴辖25日讯)峇株巴辖7名男女涉嫌拥毒及贩毒案,今日在峇株巴辖推事庭过堂,由于化验报告还未完成,因此展延至11月11日再度过堂。 上述4名男被告包括林汉英(34岁)、李维祥(38岁)、朱长全(49岁)及郭杰森(32岁)。(以上人名译音) 而3名女被告包括泰国籍的洁波南(25岁)与芭利达(24岁)及越南籍的阮安冬(24岁)。 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控状,被告被控于8月1日晚上7时,合伙在依斯达娜花园的一所公寓运送重达5134克及108.49克的摇头丸。 上述被告已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可在此法令第39B(2)条文下判刑,同时也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 一旦罪成,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若未判处死刑,鞭刑将不少于12下。 在第三项及第四项控状,被告被控在同样时间及地点,拥有96.46克K他命及15.41克“一粉眠”。 被告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可在此法令第12(3)条文下判刑,同时也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7名被告针对第三项及第四项控状皆否认有罪,案件将待化验报告出炉后再过堂。 另一方面,3名外籍女被告也被控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滥用毒品),但由于尿检结果呈阴性反应,因此这项控状已被判无罪。 此案主控官为法拉副检察司 ,承审推事为苏海拉。 被告林汉英、李维祥、洁波南、芭利达及阮安冬的代表律师为陈松元 ;而朱长全及郭杰森的代表律师则是颜显扬。3名外籍女被告也安排泰语及越南语通译员。 峇株巴辖警方日前宣布获峇市毒品仓库及包装中心,并逮捕7名男女,也是峇县今年至今最大宗的毒品案。
3月前
4月前
(麻坡18日讯)一对巫裔夫妇涉嫌于2星期前在巴莪大学城住家贩运逾8公斤毒品,今日在麻坡推事庭面控6项贩毒及拥毒罪名,最高刑罚可被死刑或终身监禁。 麻坡第一推事庭推事法丁没有记录2名被告是否认罪,仅把案件展期至10月16日过堂,以等待毒品的化验报告出炉。由于被告涉及贩毒及可被判死刑,所以法庭也没有批准被告保外候审。 两名被告分别为哈斯罗沙(男,39岁)及努莎希拉(女,34岁),两人是夫妻关系。男被告曾涉及滥用毒品而被判坐牢2年,甫于今年初出狱。 这对夫妇面对6项联合控状,第一及第二项控状是指他们于2024年8月5日下午3时,在巴莪大学城住家贩运896克及5355克海洛因;第三项控状则指他们于上述日期、时间及地点贩运1738克甲基安非他命。 被告的行为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项条文;若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以及最少12下鞭笞 。 第四及第五项控状是指他们于上述日期、时间及地点拥有12克及13克甲基安非他命,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项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9A(1)项条文下受罚。 至于第六项控状则指控他们拥有855克硝甲西泮,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项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12(3)项条文被判刑。 若罪名成立,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A(1)项条文,可被判不少过2年及不超过5年监禁及不少过3下及不超过9下鞭笞;抵触同一法令第12(3)项条文则可被判不超过10万令吉罚款或不超过5年监禁。 麻坡警方早前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在巴莪侦破一起贩毒案,并起获超过18公斤各类毒品,逮捕一名甫出狱半年的男被告及他的妻子。该名男被告拥有一项犯罪前科,半年前出狱后与妻子到巴莪落脚,警方在行动中也起回多辆汽车。
4月前
(峇株巴辖12日讯)7名涉嫌拥毒及贩毒的男女,包括3名外籍女子,今日在峇株巴辖推事庭面控时否认有罪。 4名男被告包括林汉英(34岁)、李温商(38岁)、朱长全(49岁)及郭杰森(32岁)。(以上人名译音) 3名女被告包括泰国籍的洁波南(25岁)与芭利达(24岁)及越南籍的阮安冬(24岁)。 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控状,被告被控于8月1日晚上7时,合伙在依斯达娜花园的一所公寓分销重达5134克及108.49克的摇头丸。 上述被告已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此法令第39B(2)条文下受罚,同时也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 一旦罪成,可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若未判处死刑,鞭刑将不少于12下。 在第三项及第四项控状,被告被控在同样时间及地点,拥有96.46克K他命及15.41克“一粉眠”。 被告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此法令第12(3)条文下受罚,同时也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7名被告针对第三项及第四项控状皆否认有罪。 此案主控官为法拉副检察司 ,承审推事为苏海拉。 所有被告皆不获准保释,案件将于9月25日过堂,以呈交化学报告与文件,并让被告聘请律师及通译员。 峇株巴辖警方日前宣布破获峇市毒品仓库及包装中心,也是峇县今年至今最大宗的毒品案。  
5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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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前
5月前
5月前
(麻坡3日讯)一名在永平某娱乐场所工作的巫裔男子,今日在麻坡第二高庭承认3项拥毒罪后,被判坐牢13年及鞭打10下。 现年25岁的被告莫哈末哈兹克原本被控1项贩毒罪及2项拥毒罪,惟控方在今早的庭审中递交一份交替控状,把贩毒罪改为拥毒,让被告逃过极刑,被告也俯首认罪。 麻坡高庭司法专员苏莱雅古玛宣判被告第一项控状坐牢10年及打鞭10下、第二项控状坐牢2年、第三项控状坐牢1年,刑期从2020年11月23日被捕日算起。 由于法庭批准被告的刑期同步执行,意味着被告只须坐牢10年及打鞭10下。 交替控状指控被告于2020年11月23日凌晨约4时,在永平一间屋子拥有158.79克的甲基安非他命,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此法令第39A(2)条文下受罚。 在该条文下,罪成可被判终身监禁,或不少过5年监禁,和鞭笞不少过10下。 第二项控状指他在同样时间与地点,拥有37.3克K他命,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此法令第12(3)条文下受罚。 第三项控状指他在同样时间与地点,拥有12.42克大麻,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6项条文。 根据案情,警方是于2020年11月23日凌晨约3时突击永平一间娱乐场所,约4时则在被告的带领下前往租屋,并在其中一间房里搜出上述毒品、改装的吸毒用具、电子称及打火机。 被告的代表律师沙里亚向法庭求情时,指被告的认罪行为节省了庭审时间与成本,也显示被告有所觉悟,而被告持有租屋的钥匙或许只能证明他是暂时的管理人。 他请求法官给予被告机会,判处最低刑法;主控官布特拉阿米鲁副检查司则要求法官判处适当的刑罚,以作警戒。 司法专员苏莱雅古玛宣判时,表示在考虑到毒品案有增加的趋势、被告拥有的毒品重量等因素,宣判被告3项罪名共坐牢13年及鞭笞10下,惟所有刑期同期执行。
6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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