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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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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坡16日讯)2名青年承认3项非肢体性侵16岁智障少女的控状,今日在麻坡地庭各被判罚款4000令吉及3000令吉罚款了事。 首名被告是21岁的沙里莫哈末纳鲁,第二被告则是22岁的阿都瓦利;两人同是一家自助餐厅的临时员工。 根据控状,首被告被控于今年12月6日晚上10时03分,在麻坡巴莪甘榜沙里的一间屋子,诱使16岁智障少女关注猥亵图片,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5(e)条文。 他同时被控于12月8日中午12时35分,在同样地点诱使受害人露出胸部和私处,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5(e)(ii)条文。 第二被告阿都瓦利则被控于12月11日晚上9时30分,在麻坡警局拥有色情物品,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0条文。 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5条文者,罪成可被判最高10年监禁及罚款2万令吉;在第10条文下罪成,则可被判最高5年监禁或罚款1万令吉。 调查显示,首被告沙里莫哈末纳鲁于今年12月6日上10时3分,通过手机传送1张手握性器官的图片给受害人;12月8日中午12时35分,受害人在首被告的指示下,传送裸体短视频给他。 警方在12月9日将首被告逮捕归案,并于12月11日逮捕第二名被告,同时在后者手机内发现受害人的裸体短视频。 两名被告皆未有律师代表出庭辩护。主控官丹尼尔在简述案情时指出,麻坡警方于12月8日接获受害人的监护人报案,指受害人遭受两名男子非礼。 在聆听了控辩双方陈述后,麻坡第二地庭法官莎雅妮宣判首被告沙里莫哈未纳鲁的2项控状各罚款4000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则各坐牢4个月代替;至于第二被告阿都瓦利则被罚款3000令吉,或以坐牢3个月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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