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丹17日讯)以买食物给同僚为由而接受他人贿赂500令吉,警员今日在庭上承认罪状,被判罚款3800令吉,或以12个月监禁代替。

被告阿都华合(58岁)的职衔为伍长,他被控于2021年9月5日在百乐警区总部防范罪案与行动组任职期间,在甘榜武吉沙登水上木筏屋先后接受一名人士贿赂总额2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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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即索取或接受贪污于被控以3项罪名,他当时不认罪,并准以7000令吉保外。
被告在法官拿督阿末占再尼面前,表示愿意承认控方提出的交替控状,即援引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所拟订的新控状。
新控状指出,被告被控于2021年9月5日,向一名拥有克隆车(klon) 的车主父亲索贿500令吉,以作为不采取对付行动的报酬。
被告的代表律师拿督赛阿兹曼向法官求情时说,被告受贿事件发生于冠病疫情期间,该名公务员因为当时在行动限制令期间,负责路障行动的同僚不获膳食拨款,所以将贿金用于购买食物给同僚为理由,希望法官能从轻发落。
他说,其当事人承认了当年犯下的不当行为,他承诺将不再重犯;同时,他指被告尚有妻子和7名孩子需要照顾,虽然有2名孩子已经工作,但他仍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支柱。
然而,主控官丽法依查蒂副检察官要求法庭在判决时,先考虑公共利益而不是受贿的被告利益。
他说,被告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公务员的形象,并对执法机构的诚信带来影响。
法官经考量,判处被告罚款3800令吉或以12个月监禁代替,同时,控方不得再以相同罪行提控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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