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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57pm 14/0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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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度强奸15岁妻姨 男子不认罪保外候审

东:姐夫3度强奸15岁姨面对4指控,允2万3000令吉保外候审。
37岁的被告否认3项强奸罪及一项猥亵罪的指控,获得法庭允许以总共2万3000令吉及两名担保人保外候审,案件展至10月30日过堂。(梁光辉摄)

(关丹13日讯)北根一名37岁男子涉嫌于今年1至3月间猥亵和三度年仅15岁的妻姨,今日在关丹地庭面对3项强奸罪及一项猥亵罪指控都不认罪,获法庭允许以总共2万3000令吉及两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在洗车中心任职洗车员的被告所面对的第一项控状,是于今年1月某天上午10时,在其位于北根甘榜哥打邦登雅的住处,作为一名姐夫,向当时15岁又10个月的妻姨犯下猥亵行为,包括抚摸这名未成年少女的大腿以达到猥亵目的,因此触犯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第14(a)条文,可以与同一法令第16条文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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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将面对不超过20年的监禁以及鞭笞。而在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第16条文下的刑罚,则是不超过5年监禁及可面对不少于两次的鞭刑。

另外的3项控状,则是指控被告于今年2月某天的上午10时及中午12时30分,以及3月某天上午11时30分,同样在北根甘榜哥打邦登雅的住处,与这名15岁的妻姨发生性行为,被告的所作所为在法律、宗教、习俗或结婚的习俗上,皆不允许发生的。

被告此举已经抵触刑事法典第376B(1)(乱伦)条文,一旦证实有罪,将被判处不少过10年监禁或不超过30年监禁以及可施行鞭笞。

被告在关丹地庭法官阿兹曼面前否认了上述4项指控并要求审讯。此案主控官莫哈末哈基金副检察司指出,基于此案是至亲犯下的严重罪行,而且涉及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第14(a)条文,为了保护受害人,他建议法庭不给予被告保释。

被告代表律师莫哈末鲁斯尼占则指出,有关条文并非完全禁止被告获得保释,因此法官有权酌情决定是否允许保释。同时,他也提及受害者在事发后已迁至云冰姆阿占沙与另一名胞姐同住,而被告仍然会留在北根生活及工作。

莫哈末鲁斯尼占代表被告求情时指出,被告从事洗车工作,每月只有700令吉收入,而被告妻子是家庭主妇,没有收入来源。两人共育有3名年介6个月大、5及8岁的孩子。

“另外,被告也负担供养年迈的双亲,加上此次是他首次犯罪及面控。同时,被告兄长愿意成为担保人,希望能获法庭网开一面,允许被告保外候审。”

案展10月30过堂

法官阿兹曼衡量双方陈词后,批准被告根据猥亵罪指控以8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而3项强奸罪指控则以总保释金1万5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惟其附加条件是被告及其朋友与家人都不能通过任何管道或方式,包括脸书、短讯、口头或书信等接触案中受害者和证人,否则将即刻撤销保外,案件展至10月30日过堂,以等待医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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