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拉登嘉樓3日訊)一名警員因涉嫌向使用違禁品的男子索賄,而於今日被帶上地庭並面對兩項控項,被告皆否認有罪,法庭允准被告以5000令吉保外候審。
被告為32歲的普通警員阿都阿茲,首控狀指他於去年9月23日凌晨1時至2時之間,在勿述警察總部毒品罪案調查組行動室向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的嫌犯,收取2000令吉的賄賂金,以便不對嫌犯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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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控狀指,被告在去年10月8日,在勿述哥打布特拉美食中心,接受相同一位嫌犯1000令吉的賄賂金,以不對付後者及另一名牴觸危險毒品法令的嫌犯。
被告分別被控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6(a)(B)和第17(a)條文(索賄或受賄)。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20年監禁、罰款不少於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或兩者兼施。
主控官莫哈末法迪禮建議法庭允准被告以每項控狀5000令吉保釋金、附加交出護照給法庭的條件保外候審,以及每月向反貪會報告,禁止聯繫控方證人。
被告代表律師莫哈末阿都拉曼以被告的健康和收入來源為由,指被告仍有職務在身,沒有潛逃的跡象,因此懇請法庭減低保釋金。
法官莫哈末阿茲哈最終允許被告以5000令吉以及附加條件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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