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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文件

(吉隆坡21日讯)一名商人在吉隆坡地庭面对17项欺骗社会保险机构(Perkeso)的指控,涉案金额高达83万2000令吉,被告否认有罪。 根据控状,52岁的沙迪亚指在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6月12日期间,提交包含虚假出席名单和参与者签名的文件,以欺骗社险机构的两名官员,谎称以9家公司的名义举办了3场从未实际进行的课程。 这导致社险机构向沙迪亚名下的Global Education Network私人有限公司支付了83万2000令吉的款项,而若非遭受欺骗,社险机构本不会支付该笔款项。 据称,该欺骗行为于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期间发生在布城社险机构的就业保险系统办公室服务组。沙迪亚被控违反刑事法典第420条文,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至少1年、最多10年监禁,并加鞭刑和罚款。 副检察司茜蒂早前向法官苏珊娜建议,对莎蒂雅设定保金10万令吉,并要求一名担保人担保。 她指出,由于此案涉及大额诈骗,法庭应施加附加条件,包括被告需交出护照、每月到布城反贪污委员会办公室报到一次,以及不得干扰控方证人。 沙迪亚的代表律师拉布则请求降低保金至4万令吉,理由是其当事人已婚且在调查期间全力配合。 43岁失业者被控合谋 在另一场审讯中,43岁的失业人士南达哥巴被控与沙迪亚合谋,他在法官罗斯里面前同样否认17项相同指控。 此案依据刑事法典第420条文,并结合第109条文提控,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处至少1年、最多10年监禁,并加鞭刑和罚款。 茜蒂也为南达哥巴建议保金10万令吉,并附加与沙迪亚相同的条件。南达哥巴的代表律师巴布则请求降低保金,指出其当事人已婚,有3个未成年子女,且失业多年,同时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 分别以6万保释 3月提审案件 法官苏珊娜和罗斯里最终批准沙迪亚和南达哥巴分别以6万令吉保释,并由一名担保人担保,同时需遵守控方所提出的附加条件。 法庭将分别于3月19日和3月6日提审沙迪亚和南达哥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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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27日讯)14.6亿元(新币,下同;约48.38亿令吉)投资骗局案审讯揭露,商人黄有志声称自己在KPMG当审计师期间,接触到澳洲业者积压了大量镍金属存货,为此可以优惠价进货再以高价转卖,从中赚取可观利润。 《联合早报》报道,黄有志也涉嫌伪造各种文件,诱导投资者相信他的公司与澳洲业者签署了交易协议,以及为镍金属的运输买保险等。 黄有志的精心布局让947名投资者上钩,当中包括资产管理界的专业人士以及知名律师等。 控方指出,所谓有利可图的投资计划纯属虚构,黄有志从未向任何业者购买镍金属,更别说有制定任何真实的协议。 事实上,黄有志的公司把从投资者手上拿到的资金,用来支付其他更早入场投资者的投资“回报”,让他们以为投资计划确实在赚钱。 黄有志以此手段,6年内先后通过他的两家公司,骗了947人掏出掏出14.6亿元,并且将其中4.8亿元(约15.9亿令吉)转入他的私人银行账户。 今年37岁的黄有志一共面对108项控状,包括欺骗、伪造文件、严重失信和洗黑钱,其中105项在高庭审理。不被批准保释的黄有志目前被还押监狱,并且请了4名来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为他抗辩。 案件于11月26日下午开审后,黄有志选择不认罪,控方今早读出开庭陈词,揭露黄有志经营投资骗局的手法。 控方今日也传召财富管理公司汇迅(Envysion Wealth Management)前董事沈慧娴(50岁)上庭供证。沈慧娴声称是投资骗局的受害人之一。 根据她的证词,她于2018年通过朋友认识黄有志后,开始参与投资计划,并且在接下来的一年多内投资了五、六百万元(约1657万至1988万令吉)。 黄有志原本是新加坡颇受瞩目的年轻创业人,他于2015年创办Envy私募投资生意,也开设日本餐馆、酒吧和进口超级跑车等。 Envy旗下的公司包括Envy Asset Management私人有限公司(简称EAM)和Envy Global Trading私人有限公司(简称EGT),黄有志是这两家公司的董事。 他一共面对105项在高庭审理的控状,控方以其中42项进行审讯。案件续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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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18日讯)涉嫌欺骗与教唆他人伪造文件,狮城“燃油大王”林恩强早前被裁定罪成;法官今日判他入狱17年半。 《联合早报》报道,法官杜汉立下判时指出,被告面对的欺诈罪行涉及庞大款项,罪行也可能削弱公众对石油贸易业的信心。此外,被告预谋干案,是案件主谋,还指示职员犯案,考虑到他不是为了个人利益犯案等因素,最后判他坐牢17年半。 现年82岁的林恩强于1963年创立兴隆贸易,是全球最大的燃油交易商之一,他当时持有公司75%的股份。 林恩强一共面对130项包括欺骗、教唆伪造文件,以及教唆伪造有值证券的罪状,指他于2019年至2020年,欺骗国内外多家金融机构发放逾27亿美元(逾120亿6360万令吉)资金。 控方以3项涉及汇丰银行、牵扯约1.11亿美元(约4.95亿令吉)的罪状提控被告,其余127项罪状暂时搁下。被告不认罪,案件经审讯后,法官于今年5月裁定他罪成。 星期一判刑后,被告不满法官裁决,已通过代表律师文达星提出上诉。 早前审讯揭露,兴隆售卖燃油时,如果须等一段时间才会收到客户付款,就可向汇丰银行申请融资。兴隆必须提交文件证明交易已完成,倘若申请获得批准,银行就会“提前”发放该笔资金给兴隆,等到付款截止日期再跟客户收钱,同时向兴隆征收一笔费用。  根据控方的立场,被告教唆职员伪造文件,制造兴隆与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和联合石化新加坡进行交易的假象,向汇丰银行申请融资,欺骗银行发放资金给兴隆。实际上,兴隆与这两家公司并无交易。 控方早前在发表判刑陈词时指出,被告是案件的主谋,预谋干案,指使职员提交假文件。被告甚至在审讯时将罪责推给职员,因此促法官判处20年监禁。 不过,律师反驳,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向银行坦诚罪行时怪罪任何人,事实上他有道歉,也愿意承担后果。律师因此要求法官判以他的当事人7年监禁,而非给予等同于终身监禁的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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