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丹12日訊)9人涉非法售賣煙花爆竹,日前遭警方扣查,並起獲價值1萬3060令吉的煙花爆竹。
彭亨州總警長拿督斯里南利披露,彭警察總部執照執法部是於3月28日,派出40名警官在州內展開巡查後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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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警方在巡查中,同時在關丹及北根逮捕了9人,年齡介於24至49歲。
“他們因非法售賣煙花而觸犯法令,警方援引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條文調查此案,一旦被控及罪成這,可被判監禁不超過7年或罰款7000令吉,或者兩者兼施。”
他昨晚在關丹警區總部,參與“與彭亨總警長開齋”活動的新聞發佈會上,如是指出。
另一方面,南利說,從3月28日至本月10日,彭州警方一共接到414項有關開齋節售賣煙花鞭炮的申請,其中340項獲批,34項還在審批中。
“警方拒絕了50項申請,當中有些申請者因有前科、未向大馬公司委員會(SSM)註冊、在不適合的地點銷售或囤貨量超過儲存限額規定而不獲批。
他續說,煙花炮竹不允許網絡售賣,有部分申請者是因此而被拒。
南利重申,獲准銷售煙花爆竹,並不代表可以自由銷售。
“煙花爆竹的禁令仍然有效,並受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207法令的約束,內政部僅放寬批准配合節日期間進口、儲存和銷售煙花爆竹的政策。”
他也提醒大眾,政府解禁允許民眾在開齋佳節期間燃放爆竹及煙花,惟只能在佳節首日開始的30天內進行,同時必須遵守當局立下的安全準則。
另外,截至目前,彭州警方沒有接獲燃放鞭炮和煙花導致的事故報告。
“彭亨還沒有出現類似鄰州,玩爆竹導致事故的事件,無論如何,我們勸告人們在燃燒煙花爆竹時務必小心。”
他說,燃放違禁菸花爆竹者會在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3(5)條文下被對付,可被判監最高1個月或罰款至100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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